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侵害既包括积极的侵权行为也包括消极的义务缺失。作为经营者,应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防控义务。受害人在经营性场所内遭受损害,如损害结果主要是因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防控义务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