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济南某商铺经营者刘某某停止销售侵犯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下称浪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6000元。据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原告浪莎公司诉称,其是“浪莎”商标的所有权人,经长期使用与宣传,“浪莎”品牌已具有广泛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侵权商品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对此,刘某某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商品是从其商铺购得。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商铺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短袜,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双短袜及小票装入信封袋,封签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经浪莎公司比对,涉案商品不属于该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该案审判长林清梅介绍,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浪莎”短袜与原告浪莎公司的短袜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原告浪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但该短袜并非原告浪莎公司所生产。法院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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