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其注册的商标“东北大板”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在其他冰淇淋公司的产品生产、销售及宣传中,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销售商北京某食杂店及生产商某冷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损失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红宝石冰淇淋公司诉称,其自2013年5月开始使用其独创的“东北大板”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包括北京、天津与上海在内的全国范围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现“东北大板”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消费者已将“东北大板”冰淇淋与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唯一、特定地联系在一起。
经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某冷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凯多宝“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东北大块”名称,与“东北大板”相近似,其包装与“东北大板”草原奶冰淇淋外包装也极为相似。
原告红宝石冰淇淋公司认为,某食杂店与某冷业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生产项目中使用“东北大板”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冰淇淋由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开发、销售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借用其商业信誉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了其商标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