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侵权方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是在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时代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实践。”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永泉公司)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建城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说。
近日,广东高院对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广东永泉公司获赔金额由一审的7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被诉侵权方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顶格判赔。
市场竞品涉嫌假冒
广东永泉公司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阀门生产企业,是“永泉阀门”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曾参加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参与奥运建筑工程,相关商标还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汤建城表示,广东永泉公司业务员曾多次反馈市场上存在涉嫌假冒产品,严重干扰了公司产品正常的销售。后经调查发现,该产品由位于东莞市的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永泉公司)所生产,其不仅大规模生产、销售涉嫌假冒产品,还在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上同样混淆视听。2013年,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核公司)开始生产、销售涉嫌侵权阀门,在产品证和销售网页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标识,不仅企业名称中包括“永泉”字号,其还注册使用相关互联网域名,通过官方网站宣传,将产品销往国内多个城市。
经公证取证后,广东永泉公司于2019年以涉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以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东莞永泉公司及申核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广东永泉公司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其通过网站销售的阀门产品与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商品类别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系。东莞永泉公司使用的“永泉”字号,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广东永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赔偿数额方面,东莞中院判决东莞永泉公司及申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70万元。
广东永泉公司、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及周某某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据了解,在诉讼前,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就东莞永泉公司在展厅上以“永泉阀门”名义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其警告处理。
二审法院顶格判赔
汤建城表示,在一审判决后,东莞永泉公司仍旧实施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时发现,某建筑工地内有大量阀门,其铭牌及合格证上标示有“中国·永泉阀门有限公司”,而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记载“给排水工程材料‘给水阀类’建议推荐品牌为‘上海冠龙、武汉大禹、广东永泉或同档次及以上’”,可见东莞永泉公司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
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某某上诉称,东莞永泉公司不存在攀附广东永泉公司的故意,要求东莞永泉公司更名没有依据。东莞永泉公司的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未因侵权行为获利,却被判赔7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周某某虽是东莞永泉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出现资产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等。
周某某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东莞永泉公司的企业字号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使用的,并且公司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也曾核准注册过,公司对涉案商标和字号的使用合法。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永泉公司和东莞永泉公司作为同地同业竞争者,东莞永泉公司明知广东永泉公司及其商标知名度,仍在其产销的阀门产品证、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注册使用相关域名,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由于侵权产品种类多、销量大、侵权时间长,故判决东莞永泉公司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等1000万元,周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严厉惩罚恶意侵权
司法实践中,虽然对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两种侵权行为进行合并审理较为常见,但是,一、二审判决所支持的赔偿金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却不常见。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确定,可体现合理“惩罚”,以实现遏制侵权的功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对于侵权方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但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确定赔偿计算基数等原因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结合案情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那么,法院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应当重点考虑何种因素呢?二审法院指出,首先,司法救济力度应与公司知名度相适应,广东永泉公司主编数十项阀门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已成为阀门领域的龙头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其经营中付出过的努力;其次,东莞永泉公司侵犯了多达十件权利商标,并且实施了企业字号混淆、域名混淆以及虚假宣传等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侵权行为所涉产品多、价值高、规模大、时间跨度长,甚至案件二审期间仍持续侵权,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最后,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即使被行政机关查处后仍未停止侵权,被告还在公司官网上夹杂有广东永泉公司的新闻报道,故意混淆两者区别。综合以上因素,为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依法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鑫表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无法有效举证其实际损失或侵权方的侵权获利,使得法院通常采取裁量性方式来酌定赔偿金额。司法实践中,采取裁量性方式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而该案件虽适用法定赔偿,但广东高院充分考虑了惩罚性赔偿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确定了赔偿金额,体现出兼具补偿性功能和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有利于引导探索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裁判规则。(赵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