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起,每年的双11已经成为全民“买买买”的购物狂欢节,而作为电商领域的竞争对手,近年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之间围绕“双十一”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被业界称为京东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之间的“双十一”商标大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原告京东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为阿里巴巴公司的针对“双十一”商标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今年,双11未到“双十一”纠纷已来……
据了解,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详情见下图)。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了解到,该商标是阿里巴巴最早提交的“双十一”商标之一。
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下称指定期间),未对诉争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通过设置活动规则、官方微博的宣传,以及其他媒体对双十一相关晚会及成交额的报道等,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一定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前述方式知晓阿里巴巴公司的购物促销活动,并通过其与相关品牌的合作、宣传,对商品产生购买欲望,最终进行购物,诉争商标起到了为品牌合作方进行广告宣传、替其产品进行推销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公司就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京东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近年, 京东VS阿里的“双十一”商标大战……
据报道,2014年“双11”前夕,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出一封通知函,称其为“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人,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阿里巴巴方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争论。
而就在去年11月,“双11”购物狂欢节刚刚结束,一场涉及“双十一”的商标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京东公司因不服关于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的商标无效裁定,诉至法院,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场被业界称为“京东VS阿里”的商标大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案各方围绕“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构成近似引起混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双十一商标”作为关键词检索出9份与其相关的判决书,这9份判决书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其中5份即是前述5件涉案商标案件的判决书。其余4份判决书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703号、第15566741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第13543953号、第13543941号“京东双十一”商标。
而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自2011年11月1日起,阿里巴巴公司共提交了87件含“双十一”字样的商标,包括“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十一狂欢夜”“双十一全球狂欢节”“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双十一狂欢季”“双十一购物狂欢季”等。而京东公司也提交了大量与“双十一”或“双11”有关的商标申请,其中仅就“京东双十一”商标就提交了29件申请。
此次京东公司就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发起的“撤三”进攻,对于双方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关键的一战,毕竟该商标是阿里巴巴公司最早提交的、最重要的“双十一”商标之一,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本报记者 吕可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