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饮料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医药公司)间的“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
庭审中,红牛饮料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既定事实没有进行审查,多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天丝医药公司则辩称,一审法院相关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天丝医药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天丝医药公司等各方股东在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指天丝医药公司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绝非转让红牛商标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未当庭对本案作出宣判。
据了解,上述“95年合资合同”是指1995年11月10日,天丝医药公司与中国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泰国公司)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红牛饮料公司,其中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及“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2018年,红牛饮料公司将天丝医药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红牛饮料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为其单独享有,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由红牛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向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天丝医药公司则主张红牛饮料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其诉讼目的在于企图通过诉讼不正当掠夺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的“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同时人为制造诉讼,刻意阻碍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商标侵权案件,以便通过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取巨额不法利益。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红牛饮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红牛饮料公司发声明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红牛’系列商标案的核心诉求,即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红牛饮料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公司坚决不予认可,并对此提起上诉,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后,红牛饮料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情最新进展。(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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