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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抢注“阿京腾百”,四巨头联合抵制

原标题:花式抢注“阿京腾百”,四巨头联合抵制   近日,一件名为“阿京腾百”(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登上了热搜排行榜,引发社会广泛关...
原标题:花式抢注“阿京腾百”,四巨头联合抵制

  近日,一件名为“阿京腾百”(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登上了热搜排行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看到这件商标,你是否觉得“阿京腾百”四个字有点眼熟?互联网四巨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认为涉案商标涉嫌“傍名牌”、搭便车,共同就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审查决定书,以涉案商标申请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裁定涉案商标不予注册。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恶意商标申请的打击力度,规范商标申请行为。在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加大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和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

  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裁定展示了商标审查机关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是对市场秩序的尊重与维护,有助于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拼凑商标引争议 四公司携手维权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梅州新都科技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电子商务、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货运经营、互联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也包含农业开发、休闲观光旅游开发、种子经营、日用百货等。

  2018年5月,梅州新都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30850852、30846909、30841883、30860940、30860611、30846312号“阿京腾百”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类别涵盖全部45类。2018年11月20日和11月27日,商标局分两批对上述45件“阿京腾百”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

  关于申请“阿京腾百”的初衷,梅州新都科技公司的代理方梅州市融易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文化博大精深,阿京腾百想要表达的含义是‘阿,今天腾飞’的意思,客户是出于善意的目的来展示这个商标,你不能说这个商标含有某个字,就去对应阿里巴巴、京东、腾讯和百度。”

  而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四公司则认为,涉案商标由四公司的首字组成,具有明显攀附四公司声誉的故意,如果“阿京腾百”商标成功注册,并在市场上使用,将严重影响四家的品牌形象。为此,四公司共同委托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代理方对45件“阿京腾百”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该案代理人、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王金华向本报记者介绍,代理方成立了“阿京腾百”商标异议案件工作小组,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证分析,最终于2019年2月18日向商标局提交了45件商标异议申请。

  有损公平竞争 裁定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阿京腾百”是否具有不正当利用阿里巴巴、京东、腾讯和百度市场声誉的故意等。

  商标局认为,异议人阿里巴巴、京东、腾讯和百度为我国四家世界级互联网知名企业,“阿里”“京东”“腾讯”“百度”是四个异议人的简称,也是异议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简称(商标)的首字组合而成,被异议人同时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合理的使用意图。因此认为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至此,历时一年零六个月,“阿京腾百”商标异议案所涉及的45件商标,全部不予核准注册。

  “该案涉及如何看待及处理具有搭便车意图的批量恶意申请的问题。商标局的裁定展示了商标审查机关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态度和决心,是对市场秩序的尊重与维护。裁定有利于企业对商标法的恪守与敬畏,树立正确的品牌发展及维权意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处处长胡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也认为,该裁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商标权更深层次的保护,对于商标异议的审理并不仅限于单一比对下的判断结果,对于将不同的商标的单个字进行组合而成的商标若具有不正当利用被组合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故意,则依旧会不予注册。“裁定对于恶意傍名牌的商标以有力的打击,有助于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严打恶意申请 多方共同努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以往的商标申请中,也存在类似“京阿腾百”这种花式抢注商标的行为,商标局对这种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均持否定态度。2014年,温州亿普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卫帝电器有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阿里恒大”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恶意商标申请的打击力度。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严厉打击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通报力度,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依法作出驳回决定;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广东、浙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疫情商标恶意申请人及相关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处罚。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商标局裁定“阿京腾百”不予注册,不仅给那些想打擦边球、“傍名牌”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于企业如何加强商标保护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该案警示商标申请者切勿故意攀附知名商标进行商标申请,否则只是对于时间和金钱的浪费。”林蔚表示。

  胡刚认为:“该案也提醒企业应该加强日常商标监控工作,包括商标申请监控及商标使用监控两方面。通过商标监测,企业可以自行、也可以联合其他企业及时阻止他人的抢注行为,维护自身企业品牌的影响力。”

  “作为国内互联网四巨头的阿里巴巴、京东、腾讯和百度,截至目前均已注册了数以万计的商标,其中不少属于避免抢注的防御性注册商标。即使上述四家企业在商标保护上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但仍然摆脱不了具有搭便车意图的批量恶意申请之困扰。在国内经济已迈入构建国内循环为主、国内国际互促双循环新格局的阶段,如何切实在商标法中引入申请必要性原则,打破强调申请忽视使用的恶性循环,确保申请有规范,使用有边界,这是对商标法修改的新要求和新冀望,也是时代的需要。”胡刚说。(本报记者 孙芳华)

  相关链接:“阿京腾百”不予注册带来哪些启示?

  近日,一份关于“阿京腾百”商标异议的裁定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攀附阿里巴巴、京东、腾讯和百度等四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裁定不予注册。

  在我国,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的授权原则,即“先注先得”。一些申请者通过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的商标,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誉或知名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不仅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困扰,也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国从商标立法、审查、执法、司法等层面,持续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的打击力度。例如在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加强在商标审查各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作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解释,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

  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这是商标审查部门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的一经典案例。该裁定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展现了商标审查部门扼制恶意商标申请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给那些饱受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困扰的商标权利人增添了维权的信心。

  笔者认为,这一裁定具有三点启示:一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标申请者要严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靠投机取巧、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是商标权利人在遭遇恶意抢注时,要积极、主动地维权,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为了打击恶意抢注者,互为竞争对手的互联网四公司积极抱团,携手维权,在“阿京腾百”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掌握了先机,赢得了主动;三是恶意抢注者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拼凑他人商标也是抢注他人商标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这种侵权的方式更隐蔽,更不易让人察觉。该案在审查过程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申请者只是用了“阿京腾百”四个字而已,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申请者和互联网四公司的混淆。对此,商标审查部门在异议裁定书指出,尽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但是“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四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由此可见,对于这种靠拼凑、拼接的方式抢注他人商标的申请行为,尽管不容易让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但是商标审查部门认为,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依然不被法律允许。

  当然,从法律程序上看,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还不是最终结果,“阿京腾百”的申请者还可以通过复审、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但是从该案的审查和裁定可以看出商标审查部门对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法律允许的边界在哪里,这对商标申请者而言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芳菲)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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