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诉北京市某酒家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酒家未经“周黑鸭”商标权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原告周黑鸭公司诉称,其经受让在第29类“死家禽、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周黑鸭”注册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熟食卤制品店铺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万元。
被告某酒家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酒家涉案店铺相关商品描述使用了“周黑鸭”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为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店铺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周黑鸭公司或者涉案店铺与周黑鸭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涉案店铺经营者的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周黑鸭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酒家赔偿原告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15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王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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