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公开宣判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一审认定,涉案产品平行进口不违法,据此驳回了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的处理将为同类案件提供宝贵的审判经验,亦将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模式起到一定指引作用。
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 Bettermann GmbH& Co.KG.公司(下称德国OBO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1年在中国陆续分别取得第3214870号“OBO”、第G663678号“OBO”注册商标。
欧宝公司是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德国OBO公司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欧宝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商标维权。
欧宝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进口,再自行销售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销售。该公司在2017年12月发现,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合法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权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介绍,目前,我国部分自贸区,如南沙自贸区正在开展平行进口车的试点工作,对平行进口车的销售监管,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该案中的防雷器正是如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销售可与国内产品相互替代的涉案进口产品并不损害商标质量保证功能。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了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本报记者,该案的审理思路是基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价值,顺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旨在实现商标权利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均是基于全局性的多元利益协调均衡,而并非某一利益的最大化。审判实践中,法院应注重发挥竞争政策作用,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记者从南沙自贸区法院获悉,欧宝公司已就该案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王君 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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