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所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起诉。近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双方同意调解。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7月7日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均为第9类,包括电源适配器、数据线、手提电话、头戴耳机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处在法律保护的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商标在原告的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被广泛使用,因其深具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好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小米公司称,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所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突出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系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与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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