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罗晓燕 蔡嘉威)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为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往往利用线上与现实证据关联性弱、证据难查实等特点,当庭做不认罪的零口供、翻供甚至虚构许多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印证的案件事实进行“幽灵抗辩”。
“幽灵抗辩”真的是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的万能“脱罪”理由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法院判处的一起诈骗案中,审判长於少兵法官亮出了鉴定机构声纹鉴定的“法宝”,结合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其他在案证据,让本不认罪的电信诈骗案被告人无处遁形,最终服判。
冒充客服,4人被骗14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电话、微信、QQ等以办理贷款为由与被害人联系后,通过冒充客服让被害人下载软件注册账号,再以办理贷款需要开通会员、银行卡账号填写错误、账号被冻结、提供保证金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共诈骗4名被害人合计14次,非法所得合计7万余元。
“幽灵抗辩”,被告人当庭不认罪
“我不知道什么电话号码,也没有用什么电话、QQ、微信实施诈骗,你们在说什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自己并未实施诈骗行为,否认自己曾使用过涉案手机号码,也否认证据中电话语音样本中的声音是自己的,企图通过“幽灵抗辩”为自己脱罪。
出示证据,4段声纹成关键
对此,审判长向陈某某出示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声纹鉴定意见,该份意见显示,被害人受骗的4段电话录音与被告人陈某某本人的声纹样本经过声纹鉴定证实均是同一个人。面对关键证据,被告人陈某某一改之前在庭审中嚣张跋扈的态度,转变为垂头不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后陈某某服判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切莫侥幸,声纹鉴定可“定”真凶
声纹鉴定何以成为破解电信诈骗案件中“幽灵抗辩”的“法宝”?
辨声之举,自古有之。声纹跟指纹一样,具备唯一性且具有同一性,一般情况下难以被模仿。而声纹识别技术就是通过提取身份特征信息和声纹特征,通过听辨、视谱和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对语音中一定数量的音节、单字、词语等进行分析检验,综合评判得出检材与样本语音是否同一人语音的鉴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将‘鉴定意见’列为第六种证据,本案的声纹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可以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审判长於少兵法官介绍道。
同时,法官还劝告大家切莫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线上电话录音或经技术处理过的声音与线下实际的声音存在偏差,自己就能逃避法律的制裁。通过声纹鉴定技术,司法办案人员就可对电信诈骗案件中的涉案语音进行个体、团伙进行识别,进而确定被告人身份,极大助力事实查明,为案件的裁判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