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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警方依法查处多起出租屋屋主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民主与法制网讯(□吴思敏 通讯员 刘慧蓉)今年以来,广州黄埔警方加强对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

民主与法制网讯(□吴思敏 通讯员 刘慧蓉今年以来,广州黄埔警方加强对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项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涉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截至6月底,黄埔警方共依法对384名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出租屋屋主、经营管理者进行处罚。

警方提醒常见的涉出租屋违法行为有:“不按规定登记租客身份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擅自经营时租日租房”等,请广大出租屋经营者要履行好出租屋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主动申报出租屋房屋和租住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无论是出租人还是租客,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认真做好居住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市民群众可以登录“粤居码”微信小程序,在线申报租客居住信息。

黄埔警方将按照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持续强力开展清查整治,排查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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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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