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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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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决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决定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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