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下称《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歌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交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十三条,明确了在国内外举办外交活动时奏唱中国国歌原则、场合和礼仪。奏唱原则为惯例、平衡、对等、礼让;采用概括和列举方式明确了须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副元首访华,在华举办建交(复交)、授勋仪式等重大外交庆典活动,我国家领导人、外交部长等在华主持国际会议和多边外交活动,我领导人等出国访问,我驻外外交机构举行有关活动;规定了活动中奏唱中外国歌先后顺序、在场人员行为举止等。
《规定》是对《国歌法》涉外交活动奏唱国歌的落地规定,保障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有法可依,将深化外交领域依法治国实践。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规范外交场合奏唱国歌做法可进一步凸显外交活动仪式感和隆重性,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国家的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对外展现大国形象。外交部曾牵头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规定》的制定和出台将完善我国旗、国徽和国歌涉外法律规范,为我国《宪法》和《国歌法》有效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