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侵犯知识产权处罚力度加大
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数字时代,全世界共同呼唤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对著作权法、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和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无不加大行政执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部条例的决定,经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部条例同时修改,表明我国致力于对知识产权予以全面保护。
四部条例的共同点是加大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提高非法经营额的罚款倍数,将依非法经营额确定的罚款的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二是将罚款的最高限额,由5万或10万元提升为20万或25万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2款修改后规定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修改后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第19条从“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3款、第40条品种侵权、假冒授权品种等情形的罚款上限明确为25万元。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但罚款的制约作用毕竟有限,许多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在肯定本次四部条例修改的同时,纷纷呼吁继续健全相关机制,震慑侵权行为。
B.法律援助四种情况无须经济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为与修改后刑诉法相一致,确保修改后刑诉法正确实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进行了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与2005年的《规定》相比,增加了5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体现了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增加为通知辩护的义务主体。
《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四种情形无须经济状况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四种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一般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须经济困难的条件限制,无须经济状况审查。
《规定》明确特殊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规定》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规定》完善了相关救济程序。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告知,或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应当对申诉或者控告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规定》对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管理作出规定。首先,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其次,明确承办律师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承办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再次,加强监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公检法机关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律师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此外,《规定》还对公检法机关履行法律援助工作有关职责作出统一规范,严格限定法律援助告知、通知的时限,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实施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C.快递送货延误要赔偿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网络购物使快递与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密切。近三年网购促销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上对于网购快递服务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同时,春节期间快递变“慢递”,也使快递市场管理饱受诟病。
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回应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网购需求。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办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办法》补充了管理主体,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对开展快递加盟的双方资质、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
此外,《办法》对快递业务的收寄、分拣、运输等环节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化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定泄露用户信息轻则处以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则追究刑责等处罚措施。
3月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
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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