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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编造散布地震谣言将受处罚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编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编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是近日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办法》明确,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震灾区、波及区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汇总地震灾情,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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