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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条例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诉讼活动外“四大类”...

原标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条例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诉讼活动外“四大类”鉴定活动也纳入调整范围,有效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推动监督与管理形成合力,全面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从严打击鉴定违法行为,力图使从业机构和人员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据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条例》,旨在用严格的法规全面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破解当前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监管难点,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执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明确管理职责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执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台《条例》旨在通过立法推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条例》着眼于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外部监督机制,推动监督与管理形成合力,全面加强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条例》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全流程信息化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对涉嫌违法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调查时,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鉴于鉴定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条例》还明确提出,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会在加强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的同时,要指导会员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行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机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年度执业考核、诚信评价、鉴定质量评估、执业能力测试等工作。


严把准入关口

长期以来,广东司法行政部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多专业、多层次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准入门槛不高,部分鉴定机构规模偏小、实力偏弱、专业化程度不高、支撑保障能力不足,还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为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从严把好准入关口,为广东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条例》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实质审查,对拟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操能力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经实质审查通过的才能准予许可。

为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但是受到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为厘清鉴定辅助人员的职责边界,《条例》明确鉴定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但是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等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环节。


规范鉴定程序

“能否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鉴定程序,《条例》对鉴定启动、鉴定材料提取和交接、机构和人员回避要求、鉴定实施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和需要经常性委托鉴定的单位,应当加强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选择、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等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名义接受委托,不得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交他人承办。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基础。《条例》在对鉴定材料的封装、移送、确认、交接记录等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对身份关系类鉴定提取生物检材过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用于证明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的鉴定,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工作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证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

《条例》创新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回避情形,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有“本机构或者设立组织是当事人的”“本机构或者设立组织与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本机构负责人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的,应当回避,并对司法鉴定人的回避要求作了细化规定。

“为严厉惩处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力图使从业机构和人员不敢违法、不愿违法,切实维护公正、规范、有序的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位负责人说。

根据《条例》,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实施司法鉴定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同时完善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内容,对司法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收费、支付回扣、组织无证人员实施鉴定、违规转包鉴定事项以及司法鉴定人违反程序进行鉴定、超范围执业、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冒充签名等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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