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出台
学生欺凌防控列入督导事项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获得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徽省教育督导走向法治化轨道,使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按照《条例》规定,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等三方面内容。
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安徽省实际,《条例》充实细化了教育督导事项,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公平统筹推进情况;校长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职称评定等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轻工作及成效,依法依规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等9个方面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则包括11个方面事项,如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德师风、教师专业发展情况,教育资源、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情况,安全稳定、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等情况以及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推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情况等均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