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筑牢秦始皇陵保护屏障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修订出台对推动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及展示利用水平迈上新台阶具有关键作用。”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赵亚宏主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亮点,陕西省文物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周魁英对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进行说明。
厘清职责边界 压实工作责任
《条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协调解决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西安市人民政府、临潼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秦始皇陵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秦始皇陵保护规划,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周边环境管控、异地搬迁、旅游发展等有关工作。秦始皇陵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秦始皇陵保护有关的工作。
《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机构负责秦始皇陵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并履行参与秦始皇陵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秦始皇陵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组织秦始皇陵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开展有关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对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其他与秦始皇陵文物保护有关的工作。
强化保护措施 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条例》规定,秦始皇陵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护、建设资金,应当纳入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秦始皇陵的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条例》规定,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标志和界碑;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破坏历史风貌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周边环境设施;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其他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条例》明确,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对秦始皇陵展示利用原则作了规定,即秦始皇陵的展示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价值。针对游客参观,《条例》对游客参观作出规定,秦始皇陵保护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和安全的需要,科学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