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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0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17 【实施日期】 2013-03-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金融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国务院令


(第63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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