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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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