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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4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4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2-27 【实施日期】 2009-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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