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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0-06-04 【实施日期】 1980-06-0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间散失的珍贵文物和图书的规定


(一九八0年六月四日发布)


  “文化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谢富治一伙,煽起了打、砸、抄、抓的妖风,接着他们又趁火打劫 ,以各种名义从查抄物资中 ,甚至从文物保管单位藏品中,掠夺了大量珍贵的文物、图书,据为己有。据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初步调查了解,他们仅从北京市一处地方就掠夺了文物八千多件,古书三万多册。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 ,有些负责干部或其亲属 ,也从中调走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若干珍贵文物和图书。


  另有些人还利用职权,从文物管理单位的藏品中,“调”走或“买”走了若干珍贵的文物和图书。


  为维护革命纪律,保护文物,特作如下规定:


  一、 林彪、“四人帮”、康、谢及其一伙非法掠夺的文物、图书、必须坚决追回。


  二、 其他凡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从查抄的文物或文物管理单位藏品中,私自拿去据为己有,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购买”了珍贵的文物、图书的,应该自动退回。对于拒不交退的,应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以上规定,负责向上述人员(文物管理局有名单)收回其所占有的文物和图书。对于收回的珍贵文物、图书,应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处置。这项工作,亦由国家文物管理局负责办理。


  四、 所有文物管理部门收藏的文物、图书,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今后,任何党员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为己有。文物管理部门从这次大量珍贵文物、图书散失的事件中,吸取教训,失职人员应受到批评。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得


  以文物、 图书徇私授受,化公为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于文物管理部门为抵


  制不正之风,保护珍贵文物和图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要给予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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