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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干部技术职务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0-05-16 【实施日期】 1980-05-16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拟订1980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统计干部的积极性,鼓励统计干部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水平,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统计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统计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技术职称,以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贡献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统计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统计员:
  一、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二、能够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正确填报报表;
  三、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统计干部,或担任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统计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统计师:
  一、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拟订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
  三、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有独立进行调查研究的能力,能够写出一般的统计调查报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统计师,晋升为统计师:
  一、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多的有关业务知识;
  二、有比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拟订有关的统计调查方案,能够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工作,成绩良好;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相当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统计师,晋升为高级统计师: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有关业务知识;
  二、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一个大型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三、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著,或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掌握一种外语。

第九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第十条 对各级统计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工作报告或统计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具有同等学力的,还应当对统计理论知识和有关的业务知识进行测验。晋升高级统计师的,还应当对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 统计干部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审组织评议审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提出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评审组织评议审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并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三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统计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统计干部已按工程技术干部确定了技术职称的,可不再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第十六条 过去有关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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