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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在征收农业税时如何计算农业人口的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55-05-31 【实施日期】 1955-05-3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在征收农业


税时如何计算农业人口的规定


(1955年5月31日)



    关于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属在征收农业税时如何计算农业人口问题,兹规定:
    (一)从1955年起已改为薪金制待遇的现役军官及职工,一律不作农业人口计算,并取消代耕;
    (二)现役的军士和兵(不论是义务兵还是志愿兵)一律仍作农业人口计算;
    (三)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计算农业税时,仍得将烈士名额算入本户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
    希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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