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55-05-31 | 【实施日期】 1955-05-31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
关于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属在征收农业税时如何计算农业人口问题,兹规定:
(一)从1955年起已改为薪金制待遇的现役军官及职工,一律不作农业人口计算,并取消代耕;
(二)现役的军士和兵(不论是义务兵还是志愿兵)一律仍作农业人口计算;
(三)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计算农业税时,仍得将烈士名额算入本户农业人口数内以示优待。
希转知所属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