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54-12-28 | 【实施日期】 1954-12-28 |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卫生工作和逐步统一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以增进工人身体健康,为生产建设服务,便于各工业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起见,特成立工业卫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负责工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主要为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并研究解决地方统一领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推进工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研究、审查工业卫生工作中的重要决议和措施;
(三)商订工业卫生工作的年度计划及主要工业部门的卫生事业指标;
(四)研究配备医务干部及改进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暂订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六条 经本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各工业部门分别直接下达其所属机构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委员会暂以卫生部为办公机关。
第八条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