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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购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案情简介】XX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XXXX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生产的X产品,单价为XX元/条,每批...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XXXX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生产的X产品,单价为XX元/条,每批订货数量已被申请人订购单为准;因违约方造成违约的责任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发出《XX采购订单》一份,要求采购申请人方XXXX条XXX,总价款XXXXXX元,并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书面订单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出相应的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发票后支付当批次采购款XX%作为预付款,货全到后支付剩余XX%货款”。申请人按约分别于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分三批将合同标的物XXXX条软盘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于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出具物资验收单。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出具XXXXX元增值税发票一张,被申请人仅预付20%的货款XXXXX元后对余款XXXXX拒不支付。

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函,要求被申请人X日内支付余款,否则承担后续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未给付余款。

【争议焦点】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的利息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XXX应当给付申请人XXX货款XXXXXX元(给付货款计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XXXX年X月X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应当赔付申请人聘请的律师代理费XXXX元。

三、本案仲裁费XXXX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固定履行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义务,或者不符合虽然有支付行为,单时不符合合同要求,债务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违约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或者履行支付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流条件。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上都是一致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买方以电报向卖方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床若干台,要求立即装运,但没有提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电报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床装运给买方。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认定合同未成立,对买卖双方来说就失去了一次交易的机会,扩展到整个市场交易行为,无疑阻碍了商品流转。同时也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所以,就要让这样的合同成立,然后,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标的物的型号、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怎么办?国外法律在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德国规定如果未约定价款则依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为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格。英美等国的法律也规定应当按照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则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合同法本条的规定是借鉴公约的规定作出的,即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由法律确定价款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是合理地反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办法。

四、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出卖人往往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依照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接收多交的部分,对于这部分多交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价格。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结语和建议】

本委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XX购销合同》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从形式上、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是有效的。且申请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货款。承担利息、赔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的仲裁请求正当合法,本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欠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X计息超过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的律师代理费XXXX元、差旅费XXXX元应当按实际支出赔付为宜。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身边的一些事情。

依法治国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终极目标是培养公民和社会依法办事、依规依纪做事,人们通过规则,据以定分止争,形成安详和谐宁静的社会氛围。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是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内涵包括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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