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授权,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所享有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他人如果没有这个授权,是不能擅自使用的,否则就是对商标权人全解的侵犯。那么,商标的授权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
1、基础:持有人和使用方二者必须签订授权协议或合同;
2、其它要求:商标需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授权方为商标的持有人;没有与其它人或企业签订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协议。
PS:商标使用许可按协议内容,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可以与多方签订;排他许可,签订后禁止同地域或同行业竞争者使用;独占许可,除持有人外,只有一方能够获得。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这就是说,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1)商标权的许可不改变商标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只能在被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一旦许可的期限届满,商标使用权即回归许可人。
(2)商标权许可的标的不是商标而是商标权,可以是商标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被许可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地域等使用许可人的商标。
(3)对于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许可人负有质量监督义务,被许可人负有质量保证义务,并且必须在其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
以上便是由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标的授权条件是什么的内容。授权人与被授权人需要就商标授权签订相应的合同,需明确授权许可的方式。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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