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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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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一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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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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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已有30年,但我国水污染日趋严重、水资源日益缺乏、水生态系统不断破坏。

  据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将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议事日程。

  全国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

  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全国年平均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三分之二的城市缺水,农村有近3亿人口饮水不安全,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此后,1996年和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这部法律进行较为重要的修改。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30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深入人心,水污染防治法不断为人们所了解和重视,这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治理水污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工程院钱院士指出,30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自1990年“八五”计划开始,即确定淮河、海河、辽河“三河”和太湖、巢湖、滇池“三湖”为重点治理水域;对一些严重污染的水体,还采取专门行动,如对淮河曾展开轰轰烈烈的治理水污染的零点行动,对污染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严格管理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我国城市废水处理厂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处理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科技部还将水污染控制列为重大专项,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进行了工程示范,有力推动了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出台以来,国家相继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国务院出台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也结合各自职责,出台了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各省级建立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并在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据介绍,2008年以来,环境保护部拒批332个、总投资1.1万多亿元“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项目。“十一五”期间,在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费年均增长11.2%和6.6%,均超规划预期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排放下降了12.45%,超额完成减排目标。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介绍,2013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64.1%好于Ⅲ类水质,比2005年提高了26个百分点;10.3%劣Ⅴ类,比2005年下降17个百分点。

  重点流域水质未根本好转

  钱院士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水污染形势还十分严峻。表现在几大重点流域水质还没有根本好转,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地下水也出现不容忽视的污染,水污染还造成了土壤污染,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饮用水的安全,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的健康和生命,绝对不容掉以轻心。

  为什么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30年还会出现这些现象?钱院士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首先是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长期以来,很多地方领导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DP的增长,发展模式还很粗放,对环保工作是“讲得多做得少”、“软的多硬的少”,往往是GDP增长指标超额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差距甚大,没有完成环境保护目标。

  其次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有些工业企业公然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排污现象十分普遍。这首先说明这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环保觉悟低下,同时也说明法律制定和执法检查存在问题。

  三是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工业废水中所含的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物没有在源头得到控制,特别是没有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行清洁生产,在源头减少和消灭这些污染的产生,排入城市废水处理厂则得不到有效处理;水污染防治热衷于搞疾风暴雨式的运动,没有做到坚持不懈地打持久战;建设污水处理厂却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管网,使处理能力的提高得不到应有的减少污染的效果;处理污水、废水却没有同时处理好污泥,形成了二次污染,浪费资金和能源;还没有对农业面源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等等。

  修改法律明确各方面责任

  随着水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客观实际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全社会每个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行动起来,才能真正解决水污染问题,实现水安全。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明确各方面责任上还不完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管,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应当予以修改补充。

  “确保水环境良好和饮用水安全是水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钱院士指出,一定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严禁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加大对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惩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钱院士建议,应把源头控制、减少排放放在首要地位,在工业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了控制农业和农村的面源污染,应大力推广建设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的用量,使用沼气池处理并利用人、畜粪便和其他有机废料,生产能源和有机肥料。

  “应认识到废水、污水是可贵的资源,在控制水污染的过程中实现废水、污水的资源化、能源化。”钱院士指出,应开发应用节能减排的废水、污水处理工艺技术。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介绍,最近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强化了企业责任,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对下一步有关单行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一类项目,法制办将积极支持配合做好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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