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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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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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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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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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