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起诉、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一审和二审等程序,一起涉及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最终以和解而告终。
日前,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多次调解,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OPPO公司)与位于卢森堡的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斯威尔公司)达成和解,双方持续多年的专利纠纷得到切实解决。而在此前,OPPO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西斯威尔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215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朱文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为涉标准必要专利的涉外垄断纠纷,在合议庭的促进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体现出我国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力度和成效,充分发挥了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有效保护了国内市场主体在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合法权益。
缘由 起诉市场垄断
一切要从移动通信领域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说起。
据西斯威尔公司出具的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及许可声明显示,其拥有3G UMTS、4G LTE、Wireless技术相关专利,并声称Wireless等项目中的专利均为标准必要专利。OPPO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和服务,遵循“2G GSM/EDGE”“3G UMTS”“4G LTE”等通信及信息系统行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因此需要实施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必须获得西斯威尔公司的授权许可,具体涉及3G UMTS、4G LTE、Wireless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
OPPO公司是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业内颇具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认为,西斯威尔公司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西斯威尔公司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双方一直未能就许可专利及其条件达成一致。此外,西斯威尔公司还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起诉讼OPPO公司,给OPPO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西斯威尔公司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基于此,OPPO公司将西斯威尔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该案提交答辩状期间,西斯威尔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西斯威尔公司提出,该案管辖应结合OPPO公司声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具体分析侵权行为地,但OPPO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关于损害结果的证据或证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的证据;该案存在中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外国法院更适宜管辖的因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避免行使该管辖权等。
2020年7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从多方面进行论述认定,驳回了西斯威尔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西斯威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同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驳回了西斯威尔公司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公司已在英国、荷兰、意大利3个司法管辖区对OPPO公司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的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因此,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该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结果 法院成功调解
在该案管辖权异议部分处理完毕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展调解工作。
“鉴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调解,合议庭在证据交换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庭后也多次协商,并积极向合议庭报告双方关于包括该案争议在内的全球所有相关诉讼努力进行和解的进展。9月16日,OPPO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朱文彬告诉本报记者,合议庭认为,根据两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OPPO公司在该案中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目的在于解决其与西斯威尔公司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产生的纠纷,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中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如今,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促进下最终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的相关纠纷得以切实解决,因此,合议庭准予OPPO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
根据朱文彬介绍,该案的成功调解具有以下几方面意义:首先,该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管辖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全球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展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平行诉讼,因此关于该案垄断纠纷的管辖既要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相关诉讼的影响,也要考量垄断纠纷中关于管辖连接点的依据;该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和二审裁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进一步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27日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时也对该案予以肯定。其次,由于双方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存在多起诉讼纠纷,因此合议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职能,在证据交换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调解,双方也积极向合议庭报告双方关于包括该案争议在内的全球所有相关诉讼努力进行和解的进展,并在合议庭促进下最终达成和解并撤诉,体现了我国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同时促进双方纠纷切实解决的力度和成效。(本报记者 姜 旭 通讯员 徐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