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朗辉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请求判令朗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申请立案后,动一公司在未取得专利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朗辉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此后因朗辉针对涉案专利二次提起无效请求,出于诉讼对抗策略,动一公司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朗辉公司价值为100万元的待出口货物。后因涉案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二审法院浙江高院依法裁定驳回动一公司起诉,相关冻结与查封据此得以解除。该案审结后,朗辉公司以动一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向宁波中院另行起诉。宁波中院部分支持了朗辉公司诉请,认为动一公司两次申请财产保全确有错误,故判令动一公司赔偿朗辉公司利息损失165974.04元。动一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各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裁判尺度还有待进一步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注意到专利侵权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之处,在此类案件中确立了审慎性原则的总体判断思路,将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归纳为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三项要素,并结合具体案情,从提出申请时专利权人审慎程度、采取保全措施后专利效力稳定性、专利权人知晓专利效力稳定性后的行为、专利最终效力,以及追加保全的真实目的与必要性等多个方面予以综合判断。该案中有关申请是否错误的审理思路、判断原则以及行为评价体系对于涉专利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