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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裁判要旨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

原告应当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所作的说明可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的,则应当认为原告已经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被告主张相关布图设计是常规设计的,应当提供反证加以证明。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摄片进而分析其电路原理的反向工程行为,但是,法律并不允许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直接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

案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案由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关键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复制  实质性相似  独创性  反向工程抗辩

【相关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原审原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泉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能微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简称雅创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简称钜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钜泉公司于2008年3月1日完成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创作,同年进行布图设计登记。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图样共有16层,登记文件中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记载:1、达成业界相同芯片(单相电能计量)功能/性能最优化面积的版图设计诉求;2、数模混合高抗干扰/高静电保护芯片版图设计;3、采用电路设计技术和金属层、扩散层、信号流合理布局等版图技术实现灵敏信号噪声屏蔽,大小信号干扰隔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未发现钜泉公司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故终止了锐能微公司提出的撤销程序。

2010年1月20日,钜泉公司经公证在雅创公司经营场所购买集成电路芯片100片,该芯片显示的型号为RN8209G。雅创公司确认该芯片系其销售,锐能微公司确认RN8209、RN8209G芯片系其制造、销售。锐能微公司网站中显示:……2010年9月RN8209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从锐能微公司查封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销售RN8209G芯片共计1,120片,单价大多在5.50元至4.80元之间,有1张发票显示单价约为2元;销售RN8209芯片共计6,610片,单价在4.80元至4.20元之间。

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简称紫图鉴定中心)接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RN8209、RN8209G与原告主张的独创点5(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相同;2、RN8209、RN8209G与原告主张的独创点7(模拟数字转换电路的布图)中第二区段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相同;3、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上述1、2点具有独创性,不是常规设计。

2006年,钜泉公司分别与陈强、赵琮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钜泉公司聘用陈强为销售经理,聘用赵琮在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后陈强至锐能微公司担任总经理,赵琮亦至锐能微公司任职。庭审中,赵琮陈述称:在钜泉公司看到过钜泉公司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锐能微公司没有对钜泉公司ATT7021AU芯片进行反向工程。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一审判决:锐能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登记号为BS.08500145.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锐能微公司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驳回钜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页2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相应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否相同

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对于两个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的主要特征与钜泉公司“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的主要特征均一一对应相同。虽然在考虑M2层后,双方布图设计中一条布线的走向会有区别,但是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并未实质性改变。至于锐能微公司主张的衔接处位置、轨的宽度、具体布图的布局、尺寸、形状的差异以及M1、M2、M3层以及PL层的MOS管尺寸等不同,均属于细微的、次要的差异,也未实质性改变布线与互连的元件之间组合的三维配置,而ST层的不同是双方使用不同工艺造成的,上述不同点均不足以改变两者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因此,本案中,即使按照较为严格的判定标准,锐能微公司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相应布图设计也与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否具有独创性?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并且,钜泉公司应当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钜泉公司并无必要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只要钜泉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所作的说明可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的,则应当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锐能微公司主张相关布图设计是常规设计的,则锐能微公司只要能够提供一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常规布图设计,即足以推翻钜泉公司关于非常规设计的主张。本案中,钜泉公司对于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具有独创性的主张,已经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被撤销缺陷的决定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锐能微公司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电路原理图,或者是特征点与钜泉公司布图设计并不相同的布图设计,尚不足以证明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是常规设计。因此,可以认定钜泉公司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具有独创性。

三、锐能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本案所涉“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存在常规的布图设计,锐能微公司完全可以使用该些常规设计;或者,可以通过自行研发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不同的布图设计。但是,锐能微公司没有采取上述做法,而是直接复制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制造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实现相同或相似功能的芯片必然在电路原理上存在相似性,而电路原理不属于《条例》规定可赋予专有权的部分,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对他人芯片的布图设计进行摄片进而分析其电路原理的反向工程行为。但是,法律并不允许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直接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因为这将大幅度减少竞争对手在时间和成本上的投入,从而极大地削弱被模仿企业的竞争优势,最终将降低整个集成电路行业创新的积极性。本案中,锐能微公司之所以对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部分复制,既不是为个人目的,亦不是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是为了研制新的集成电路以进行商业利用;锐能微公司认可其并非通过反向工程获得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制造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因此,无论锐能微公司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其行为均不适用《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锐能微公司认可其接触了钜泉公司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现锐能微公司未经钜泉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中包含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由于锐能微公司拒绝提供其财务资料,可以将钜泉公司主张的锐能微公司在其网站页面显示的1,000万片的销售数量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鉴定报告明确钜泉公司主张的其余独创性部分双方并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钜泉公司以其余模块双方亦存在相同部分为由要求锐能微公司以全部获利进行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在被控侵权芯片中所起的作用确非核心和主要作用且所占的布图面积确实较小;通过直接复制钜泉公司的“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锐能微公司节约了自行研发的投入,缩短了芯片研发时间,并据此获得了市场竞争优势,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该两项布图在芯片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锐能微公司赔偿钜泉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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