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粤03民初1687号
(2019)(2020)最高法知民终334号
【裁判要旨】
在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依登记取得,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受专有权保护。因登记备案的纸质件所反映的布图设计能够供社会公众查阅,故应以纸质件登记的内容作为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必要时可以登记备案的芯片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为补充来确定专有权保护的边界。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不清楚无法受专有权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中科汉公司2016年3月17日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165000422、名称为HS8231、申请日为2016年1月25日、公告日为2016年6月17日,专有权保护期至2026年1月24日。原告称其在布图设计申请日后于2016年1月将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原告在进行布图设计登记时仅提交了布图设计的纸质件,没有提交电子版,亦没有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芯片样品。
原告称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包括7个独创性部分,同时,7个独创性部分中的任何2个以上的独创性部分的组合亦具有独创性,均应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
原告指控被告深圳飞骧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及商业利用其布图设计,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买了被告的“国民飞骧”5169芯片。原告在起诉前委托北京芯愿景公司称对原告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与被告5169芯片进行对比,结论为:七个区域的版图结构相同或近似。被告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该鉴定意见。
为了查明技术事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自称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鉴定;同时,对原告自称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与被告涉嫌侵权的5169芯片中相对应布图设计进行对比,以确定二者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鉴定机构回复称,经审查,登记的布图设计纸质件不足以体现布图设计的布局细节,无法将其与原告主张具有独创性设计的部分进行对应,提出终止鉴定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原告称,其在台积电公司有与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相同的工程图原图文件,请求法院调取该原图文件,以用于侵权鉴定,法院未予准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取得原则,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以登记备案的纸质件或图样来确定。原告单方委托北京芯愿景公司鉴定所使用的布图设计,并不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因此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回复,原告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纸质件未能显示布图设计细节特征,无法将其与原告主张具有独创性设计的部分进行对应。因此,本案无法确定原告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也无法就被控侵权芯片是否复制了原告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作出判断。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原告所称台积电处的工程图原图文件与原告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完全一致,且用该原图文件鉴定有违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无法保障公众查阅权,并将不恰当地扩大布图设计保护范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原告北京中科汉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所规定的一项类型化知识产权,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亦将其作为八类知识产权中的一种,该项知识产权的规定对鼓励芯片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总结该案的审判经验,对如何完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备案制度,登记是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布图设计登记才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经登记无法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能受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不受专有权保护。
根据《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提供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电子版本,即是否提供电子版本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如申请人经过考虑愿意提交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本,则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对于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本,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即芯片样本。
因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能够供社会公众查阅,故应以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作为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而同一登记备案的电子版、芯片样品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对同一登记备案的纸质布图设计起到重要参考和补充说明作用。
二、本案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因不清楚无法受专有权保护
我国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取得原则,具有独创性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专有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审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首先明确并固定其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在本案中,原告明确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包括7个独创性部分;同时,7个独创性部分中的任何2个以上的独创性部分的组合亦具有独创性,均应受专有权保护。原告在起诉前曾单方委托北京芯愿景公司进行鉴定,但因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所使用的布图设计不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因此该鉴定意见没被法院采纳。
为了查明案件的技术事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主张的布图设计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与被告涉嫌侵权的5169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进行鉴定。原告在进行布图设计登记时仅提交了布图设计的纸质件,没有提交电子版,亦没有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芯片样品。原告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纸质件未能显示布图设计细节特征,以至于无法将其与原告主张具有独创性设计的布图设计部分进行对应。
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件模糊或不清楚无法反映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此时如单独完全依靠布图设计的纸质件,是无法清楚确定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完整内容的,从而给划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边界带来困扰。为了弥补该缺陷,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执法实践中,采用以登记备案的纸质件为基础,以登记备案的芯片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为补充的方法,来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边界。本案原告仅以纸质件对布图设计进行了登记备案,故无法以芯片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为补充来确定专有权保护的边界。
为了弥补登记备案的纸质布图设计不清楚的缺陷,原告称,其在台积电公司有与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相同的工程图原图文件,请求法院调取该原图文件作为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原告的该申请显然不符合《条例》依登记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依登记的布图设计来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故法院未支持该申请,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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