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温某某、雷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商量如何应对“石兴”方人员。期间,罗某某先行离开,其余人则到被告人林某某家中继续商议,决定先殴打“石兴”方人员。随后,他们便上街寻找“石兴”方的人员。16时30分许,林某某等人在乐昌市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陈某、袁某等3人,但不能确定是否是“石兴”方面的人,于是就一直尾随。陈某等3人见势不妙,遂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17时许,林某某先行离开回家。不久,陈某等人叫来帮忙的人在某KTV门口与刘某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斗殴。被害人柏某某经过现场并加入斗殴;罗某某骑摩托车赶到现场,亦持匕首加入斗殴。陈某、袁某等人见状,便各自逃跑。柏某某未能逃脱,被温某某、罗某某、雷某某、严某某等人围殴。围殴过程中,罗某某持匕首将柏某某刺死。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某、雷某某、冯某某、严某某、谢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罗某某、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林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雷某某、冯某某、严某某、谢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并责令其家长加强管教。
(三)案例评析
本案8名被告人除罗某某外,其余7名均系未成年人,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公诉机关指控认定7名未成年人系非法组织“森高社”团伙成员,法院经审理认定“森高社”只是林某某等被告人上网的一个QQ群的名称、聊天的平台,不具有非法组织的性质、特征,亦与本案不存在关联。纠正了公诉机关定性,将7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鉴于7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依法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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