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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权等故意伤害案

2011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权、余某林、朱某明、李某均4人在广东省台山市一酒吧与朋友喝酒。离开时,获知一起喝酒的朋友驾驶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并致伤。

朱某权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137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权、余某林、朱某明、李某均4人在广东省台山市一酒吧与朋友喝酒。离开时,获知一起喝酒的朋友驾驶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并致伤。4被告人赶到现场之后,被害人甄某林正在推一辆红色摩托车。余某林、朱某明、李某均认为此人就是驾车碰撞其朋友的人,遂追上被害人甄某林将其推倒并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甄某林随即逃跑。朱某权见状,从后面追赶被害人甄某林。当被害人甄某林转身时,朱某权持刀向甄捅了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二)判决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权、余某林、朱某明、李某均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处朱某权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均有期徒刑四年;余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朱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余某林、朱某明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三)案例评析

该案是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首例在宣告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处禁止令的案件。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与江门市司法局,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起走访该市、区内的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将生效判决以及禁止令内容通报给娱乐场所的负责人。生效判决在少年犯居住辖区以及缓刑考验期内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当地派出所在进行监管的同时,要求各娱乐场所负责人出具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进入该娱乐场所的证明,制作一份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报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进行报告。禁止令的正确适用,不但可以纠正未成年人罪犯的不良行为,同时也起到了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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