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程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遇到被害人杨某某,便预谋殴打杨某某。二人以偷商店为名,约杨某某一起进入一个偏僻巷子内,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水泥块猛砸其身体。在杨某某哭喊求饶中,李某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其腹部横切两刀,背部猛刺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4月6日,李某某的父母向被害人之父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用。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二被告人过早辍学,混迹社会,整日沉溺于网络暴力影视、游戏,崇尚暴力,是非不分,追求刺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裁判结果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预谋的内容是伤害被害人。但在实施过程中,李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求饶时仍采取足以致人死亡的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行为上有杀人的举动,后果上致人死亡,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杀人罪。而程某某在行为中仍以教训被害人为目的,有殴打杨某某的故意,犯罪手段也以伤害为主,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量刑时注意以宽缓为基调,但也要注意严厉措施的合理运用。对于少数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极强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体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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