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和其老板、被害人郭某某到河南省洛阳市某宾馆住宿。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趁郭某某熟睡之际,将郭某某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牌一块、现金人民币800元及银行卡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60元,案破后均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在庭审前对王某的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王某自幼随父母在农村生活,8岁时父亲因病去世,由其母亲将姐妹二人抚养长大,家境困难。其母忙于生计,又要照顾更小的妹妹,疏于对王某的管教,王某休学在外打工。被害人郭某某也表示谅解王某。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王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王某的量刑部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对金钱、物质享受等诱惑抵抗力弱。王某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即与其同居的老板郭某某。郭某某与不满18岁的未成年女子同居也有其不道德之处,并且郭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从王某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被害人郭某某的意思表示,综合全案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