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陈某博诉钟某雄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9月5日17时许,原告陈某博由其母亲唐某平携带,在被告钟某雄个体经营的花艺坊购买盆栽。当唐某平与店员在收银台结帐时,该店铺进出的玻璃门突然破裂倒砸下来,将站在玻璃门边的原告右小腿割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住闽东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2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伸肌上支持带断裂、右小腿部分肌肉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556.4元。

陈某博诉钟某雄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9517时许,原告陈某博由其母亲唐某平携带,在被告钟某雄个体经营的花艺坊购买盆栽。当唐某平与店员在收银台结帐时,该店铺进出的玻璃门突然破裂倒砸下来,将站在玻璃门边的原告右小腿割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住闽东医院住院治疗,至92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伸肌上支持带断裂、右小腿部分肌肉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556.4元。

(二)裁判结果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某雄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户业主,未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承担总损失70%的赔偿责任,30%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责任比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89.48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侵权纠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发生危险的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将年仅3岁的原告带到公共场所,疏于监管,使幼童脱离其照看,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