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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元春、刘先女诉罗学铠、刘绍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0年春节后,被告刘绍坤非法持有一把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药手枪及子弹4发,并将其中1发子弹装进枪膛内。2010年7月13日,被告刘绍坤将该手枪及子弹存放在其租住房屋的床头柜内。7月16日上午,被告刘绍坤的表弟罗学铠带朋友林伟豪(俩人均为在校学生)至刘绍坤租住处玩。

罗元春、刘先女诉罗学铠、刘绍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春节后,被告刘绍坤非法持有一把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火药手枪及子弹4发,并将其中1发子弹装进枪膛内。2010713日,被告刘绍坤将该手枪及子弹存放在其租住房屋的床头柜内。716日上午,被告刘绍坤的表弟罗学铠带朋友林伟豪(俩人均为在校学生)至刘绍坤租住处玩。当日930分许,罗学铠将床头柜内的手枪拿出来,误认为枪内没有子弹,拿枪朝受害人林伟豪头部扣动板机两下。在其第二次扣动板机后,枪内子弹击中林伟豪头部。随后,罗学铠打“120”急救电话将林伟豪送至医院抢救。经过5个多月的治疗,受害人林伟豪因头部枪击伤,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受害人林伟豪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296346.7元,此间罗学铠亲属支付238300元赔偿款。

(二)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林伟豪死亡的后果。被告罗学铠的法定代理人罗礼定、刘维聘对赔偿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刘绍坤对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使用高度危险物枪支,造成他人死亡的伤害案件。被告罗学铠使用属于高度危险物的枪支,造成林伟豪死亡,应对林伟豪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刘绍坤明知枪支系高度危险物,足以导致人身伤亡,但其仍然非法持有,该枪支导致了林伟豪死亡,亦应对林伟豪死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罗学铠使用枪支的行为,与被告刘绍坤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的意识联络,但两被告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林伟豪死亡事实的发生,属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两被告应对林伟豪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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