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杨洪,男,汉族,1993年7月2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杨洪和蒲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蒲某暂住在杨洪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杨洪向许某、罗某、李某及杨某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蒲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杨洪租住处将其与蒲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杨洪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洪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洪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杨洪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洪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涉毒比例较高是当前毒品滥用与毒品犯罪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洪通过为未成年人蒲某提供食宿等方式拉拢、控制蒲某,多次指使蒲某为其向购毒人员送毒品,还向未成年人杨某某出售毒品。人民法院根据杨洪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