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分居期间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分居期间抚养费的问题,法院判决由原告适当负担。
法院查明,张某某与孙某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19年1月复婚。此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19年3月底开始分居至今。张某某在烟台市工作居住,孙某某在莱阳市工作居住,两名孩子均随父亲孙某某在莱阳市生活。2021年4月,张某某向莱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孙某某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虽已破裂,但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
对孩子的抚养意见,双方均同意孩子随被告孙某某生活。孙某某要求张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同时要求张某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但张某某只同意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万元。
原、被告双方要求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一辆汽车,该车辆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对此,孙某某主张该车辆是自己的父亲和弟弟支付的购车款,该车现价4万元左右。庭后,张某某向法院表示不要求分割涉案车辆。同时,孙某某主张分居时张某某将家里的财物带走,要求返还其带走的金银首饰;且分居前自己向张某某转账支付1万余元,均要求返还。而张某某主张该1万余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给自己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分居时张某某带走的金项链和金戒指系婚前共同购买。此外,张某某还主张两人曾于2019年从事加工行业时,有客户欠款未付,共3万余元的债权。对此,孙某某辩称涉案债权已经支付,并作为工资向工人发放。双方对此均未提交证据证实。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分居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部分款项仍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际上各自管理、支配自己的收入,而孙某某在此期间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张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分居期间其对孩子抚养的情况,故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原告应适当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均由孙某某抚养,张某某自2021年4月1日起每月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65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2021年4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8250元以及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
依法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
莱阳法院城厢法庭法官王晶晶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致使产生矛盾且分居多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其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且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担心原告无法负担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考量,法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650元。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原告表示同意负担,但双方在数额上产生了争议。原、被告分居期间虽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且一直由被告抚养孩子,其独自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等,故原告应当适当负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且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