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沈星杏
法院二审改变一审定罪量刑,但媒体报道仅援引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案涉男子状告媒体单位进行维权,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江苏省海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诉某媒体单位停止侵犯名誉权案,判决被告某媒体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张某的名誉侵权,以书面形式向其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张某原为甲房地产公司法人,2015年因合同诈骗罪获刑。其后张某不服,两次提出上诉。2017年5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此前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判决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7月,某媒体单位在其官网上刊登相关文章,提到“甲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成为‘烂摊子’,老板张某因合同诈骗罪而锒铛入狱”,该文章被其他媒体多次转载。截至2019年9月,该文章显示的阅读量已超123万。张某认为该媒体单位发表的案涉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对其造成重大伤害,遂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相关媒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媒体单位发表的案涉报道中所涉张某有关受刑罚事实未经调查、核实即予以发表,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原告张某主张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某媒体单位作为一家具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性系其生命所在,亦系其最基本的责任。张某虽然触犯刑法被科处刑罚,然自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无论罪名还是罪刑均发生了本质性变化。且张某长期从事房地产行业,行业内影响更甚。被告某媒体单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