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2019年8月,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县某饺子馆例行检验抽查中,发现其购进的5瓶姜汁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保质期1个月。随后,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所用食品原料超保质期为由,对饺子馆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饺子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义务。2020年5月,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本金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
香河县法院认为,这是一起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诉执行案件。对此,饺子馆经营者向法院递交了行政争议化解申请。法院查明,该饺子馆并不构成故意低价购买、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且所购食品原料尚未使用,亦未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了解到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饺子馆自当年春节后几个月均处于停业状态,时值疫情后复工复产初期,饺子馆恢复经营急需资金,如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饺子馆可能难以为继。
2020年6月,香河县法院、县检察院联合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进会议,结合当前疫情形势,解读党和政府相关政策,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和化解建议。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由饺子馆缴纳罚款本金,免除加处罚款。饺子馆经营者接受化解方案,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本金。
承办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积极倡导各职能部门要为企业、经营者复工复产创造便利条件,减少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厘清问题找准难点,同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化解方案,召开化解工作推进会议,为行政争议化解搭建平台、铺平道路,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又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也为疫情期间经营者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