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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诉前部分不予支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我有急用,10天之内还1.5万元,剩余的在1个月内还完。”2017年10月30日,卢某向陈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我有急用,10天之内还1.5万元,剩余的在1个月内还完。”2017年10月30日,卢某向陈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直到陈某2019年12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时,卢某仅归还了4000元的借款。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向被告卢某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4.1万元,并支付以4.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全部借款4.5万元的利息,经办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即属于自然人借款未约定利息的情形,故对起诉之前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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