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费某与张某是朋友,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张某分3次向费某借款共计2.8万元,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事后,费某经多次催要,张某仍未归还欠款,费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向原告费某借款,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2019年9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明确表示“周一吧,肯定给你”。但是到了约定日期后,被告仅还了4000元,剩余的2.4万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详情、当事人陈述等证明。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要后于2019年9月14日承诺于周一还款,该承诺通过原被告双方的沟通记录可以推定“周一”为2019年9月16日,被告在该期限届满后未予还款,故应在逾期后承担未还款所致原告的利息损失。由于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故被告应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的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费某返还借款本金2.4万元和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额为上一年度本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上述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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