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罗凤灵 平英梅
2019年2月20日,儋州市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取租赁费后,在未审查17岁少年薛某身份证、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薛某。
次日8时29分许,薛某无证驾驶该车,由于未保持安全距离,与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及其搭载的64岁的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某住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2万元,其中薛某支付医疗费用4285.59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及乘车人何某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薛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其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租赁公司作为小轿车的实际管理人,没有对薛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在薛某承担责任范围内适当分担薛某的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薛某承担70%的责任,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何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0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薛某承担70%的责任,共3.45万余元,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共1.66万余元。
薛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负有严格审查承租人驾驶资格和身份证件的特定经营义务。本案中,薛某无证驾驶,乙租赁公司违规把机动车租给无驾驶资格的薛某,双方应当共同承担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