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欠条的案件。原告系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称因文化程度低不识字,受到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欺诈,在一张写明欠款金额及明细的欠条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后因被告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归还修车款,原告才得知欠条内容。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已签字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受到欺诈,其证明程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原告的主张主要是通过其自身陈述,或者其不是车辆所有人及文化程度偏低等理由来反驳。但是被告对于原告说法都给予了合理解释,另案涉及的车辆系因原告公司车辆与案涉修理的车辆发生事故,因而由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委托被告修理,原告虽然文化程度偏低,但作为物流公司经营者,应该完全知晓签字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可能不经核实轻信被告的话而签字,而且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欠条的真实性。
因此,原告主张受到欺诈无法达到法定的排除怀疑的证明标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是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诚信经济,签字确认的凭证自然不能轻易撤销,否则会助长市场上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当事人在参与经营活动时,一定要对凭证做到谨慎审查后再签字,否则起诉撤销签字的凭证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