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2017年6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核发“小龙坎”商标注册证。同年9月7日,向成都祥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核发“巴人小龙坎”商标注册证。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于2018年11月29日成立,经祥鼎公司授权,允许该店使用“巴人小龙坎”标识。但在经营过程中,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招、餐具、菜单、室内装潢等物品上突出使用的是仁众公司的“小龙坎”注册商标,同时该火锅店将仁众公司“小龙坎火锅”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商业宣传直接搭用于自己的火锅产品宣传中。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明知“小龙坎”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攀附其商誉,已构成商标侵权,于是将其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唐山中院审理认为,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在店名、门头、菜单、纸巾等醒目位置使用了“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所用的“小龙坎”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基本一致,在读音、字数、含义与原告所拥有的商标构成近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虽然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巴人小龙坎”商标经过注册,但在经营中没有正确使用,而是突出使用”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已跨入原告商标标识领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并参考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加盟费用等因素,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赔偿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玉田镇小龙坎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经营者应当合法使用授权商标,不允许对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改变显著特征或者超范围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本案被告的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对已取得授权的“巴人小龙坎”商标进行拆分,去掉其中的“巴人”二字,在店外、店内及物品上突出使用“小龙坎”或“小龍坎”字样,搭他人“顺风车”,蹭热度,获取非法利益,为非正当使用商标,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