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某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乐某某多次至上海市嘉定区某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豆秸、稻草等物,焚烧公民财物。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扭获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多次放火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实施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乐某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例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悉心开展社会调查,知悉未成年犯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和家庭背景情况,为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打好基础。承办法官调查发现,乐某某自幼父亲去世,后辍学在老家跟随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在老家因3次放火被法院判处刑罚且执行完毕后,跟随3个姑姑来到上海生活。但是在生活中由于缺少家人和长辈的关爱,乐某某的脾气变得日益暴躁及偏激,惹出不少事端。二是开展专业心理辅导,掌握未成年犯犯罪的心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针对乐某某的上述行为,承办法官委托专业心理测试机构对被告人进行了心理测评,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前开始介入,多次到看守所与其谈话,从童年经历、成长挫折、认知矫正等角度对其进行了心理干预。在法庭教育阶段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判后服刑阶段,少年庭法官也持续跟踪,不定期地与乐某某进行交流,用关爱化解他内心的偏执。本案是少年审判引入心理干预的一起成功案例。